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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返回 2016-05-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使“推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共青团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及上级党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把“推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三条 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条件成熟的可以由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立足于培养教育,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六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集体讨论决定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数量、突击推荐、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二章 推荐对象 

第七条 凡年龄在18至28周岁,自愿申请入党,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经培养教育,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共青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

(二)能够模范履行和正确行使《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

(三)教职工团员出色地完成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学生团员应学习成绩优良;

(四)在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五)参加过学院团委组织的业余团校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 年度内获各级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青年教职工中的先进工作者,可以优先推荐。

第十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推荐:

(一)受过警告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二)在上一学期考试考查课程中有不及格者;

(三)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未进入本班级前70%者;

(四)不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团支部班委会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五)在思想上和行为上有其他不良表现者。

第十一条 在业余团校培训考核中有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允许推优。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把“推优”工作立足点放在对广大团员的培养教育上。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建立申请入党团员登记名册,与党支部联合进行培养教育。

要充分发挥党章学习小组和业余团校的作用,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的教育。通过教育,使申请入党的团员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理想情操,牢固树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理想。

第三章 推荐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团支部召开本支部团员大会,由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基本情况,团员对照推荐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通过率达50%以上可确定为推荐对象(参加民意测验的团员须达到本团支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组织推优对象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团支部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团总支审核。

(三) 团总支审核无异议后,将《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统计表》报学院团委审批。

(四)学院团委审批后,团总支将推荐名单、《团校培训结业证》及《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及时报送有关党组织。

第十四条 团支部书记符合推优条件的,由上一级团组织在认真听取团员意见、进行民意测验后,直接签署意见,并报学院团委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都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推荐对象一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对推荐对象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团组织应按党组织每年从优秀团员中发展党员计划数的2至3倍,确定年度“推优”计划数。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3月下旬、10月上旬完成。

第十七条  推优对象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团组织应将其推优材料及时转交其调入单位党、团组织。

第四章 推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基层党组织要指导、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第十九条 党组织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推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制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时,团组织应按党组织的要求,及时提出“推优”计划。

第二十条 党组织要指导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要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于松散涣散、团干部空缺的基层团组织,上级团组织要配合党组织及时对其进行整顿,待组织健全、工作正常开展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推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党团组织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避免片面性、随意性,防止走过场和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凡违反有关规定而被作为推荐对象的必须纠正,并在团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视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兴发个人中心登录通道党群工作部

                   共青团兴发个人中心登录通道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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