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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条例

-缩小  放大+  2013-05-11

一、 三好学生的评选

1、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及比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进步。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表现特别突出,能在班级中起表率作用。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专业知识广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强。综合测评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15%以内,并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

(3)积极参加学校劳动、文体及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了荣誉。

(4)院级三好学生的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5)学部级三好学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学部学生总数的5%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体育成绩不达标。或未达到《国家体制健康标准》(教体艺【2007】8号)

(2)受到通报(含通报)以上批评及各种处分。

(3)学年中考试有不及格现象。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优秀学生干部条件条件和比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各项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并获得专业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

(3)热心班级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有主动性、创造性。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较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4)参评学生干部是指班委会、团支部以上的学生干部(含班委会、团支部干部)。

(5)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

(6)学部级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部学生总数的5%。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任职不超过半年。

(2)体育成绩不达标。

(3)学年中考试有不及格现象。

(4)有违反校规、校纪纪录。

(5)有明确工作失误。

第二部分 评选审定办法

1、三好学生的评选由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学生干部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步意见,经全班评议通过,学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处审批。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辅导员会同班委会学生干部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步意见后,经班委会评议通过,广大同学认可,学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

3、获奖学生的申报材料和审批材料均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部分 时间及要求

1、评选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引进激励机制,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用人才,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要把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过程,作为树立典型、学习先进,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来抓。

2、各学部要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做好资格审查工作,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奖。在此项工作上还要从始至终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3、评优资格审查工作在学生入学后的第二个学年开始,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开学后第四周至第八周完成,各学部将审定结果报学生处。受奖学生的表彰工作一般安排在第八周至第十周。

4、参评学生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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