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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缩小 放大+ 2013-05-11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我院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暑假时间,深入厂矿农村、街道社区、企业、学校等场所,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目的,了解社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以提高学生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是我院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明确责任、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发个人中心登录通道全体在校学生。凡我院一、二年级学生,要本着校内与校外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每年参加一周以上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三、四年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开展相应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组,由学院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院团委。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组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在每年5月份对当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做出部署。院团委和各学部团总支在每年6月份,公布本年度社会实践项目指南。学生结合每年的社会实践活动主题,参加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分为:学院集中组织社会实践队、同乡队、学生分散参加暑期实践活动三种形式。 第九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以河北地区为主要实践地。集中组队的,人数一般应在15人以内,活动时间一般为7—10天左右,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20天;同乡组队的,人数一般在10人以内,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个人分散参加实践的,活动时间一般不低于一周。 第十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暑期社会实践登记表并做好总结工作,各学部要以班级为单位对每名参加活动的学生进行验收,并按规定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根据成绩参加评奖评优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为了能更好地指导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成效,对于集中队和同乡队实行项目化管理。学院每年采取项目招标的方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暑期社会实践校级重点团队项目招标。 第十二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立项:学院及各学部集中队、同乡队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兴发个人中心登录通道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立项申报书》,经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组审批立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结项:在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集中队和同乡队按要求上报《兴发个人中心登录通道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结项申报书》和相关材料,经院社会实践领导组审核。结项验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 暑期社会实践领导组办公室将统计各个项目的结项验收得分,作为评选暑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重要指标。项目结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第二年资助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计分标准: (一)获得省优秀调研成果奖 1、一等奖:60分/个。 2、二等奖:50分/个。 3、三等奖:40分/个。 (二)公开发表论文、调研报告 1、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 60分/篇。 2、在非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40 分/篇。 (三)获得院优秀调研成果 1、一等奖:30分/个。 2、二等奖:20分/个。 3、三等奖:10分/个。 (四)注重新闻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1、国家级新闻媒体,如中国青年报、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20分/篇。(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 2、省部级新闻媒体,如河北日报、河北青年报等10分/篇。(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3、其他媒体,如燕赵晚报、石家庄日报等5分/篇。(累计最高不超过15分) (五)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1、扫盲支教、企业职工培训,100人次以上,加10分(须附培训大纲、教材)。(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 2、组织文艺演出,每场加10分(须附影像资料)。(累计最高不超过20分) 3、捐赠图书每100册加10分。(累计最高20分) 4、资助失学儿童每人加5分。(累计最高30分) 5、发放宣传手册每100册加10分。(累计最高20分) 6、其他形式。 第四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各学部团总支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先进个人、优秀指导教师、优秀小分队、优秀组织奖、优秀社会调查报告、优秀DV作品和优秀照片的评选,并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报省、市级及以上评比。 第十七条 院级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基本条件: (一)能积极主动参加活动; (二)开拓进取,有创新意识; (三)表现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好评; (四)参加活动不少于一周。 第十八条 院级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基本条件: (一)带队参加实践活动并认真对学生进行指导; (二)所指导小分队的社会实践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好评。 第十九条 院级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小分队基本条件: (一)活动主题突出,思想性好; (二)组织有序,活动方案详实; (三)成员团结协作,纪律性强; (四)宣传工作出色,及时反馈活动信息; (五)完成2000—10000字较高质量的总结报告; (六)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七)活动时间一般在一周以上。 第二十条 院级社会实践优秀组织奖由各学部申报,院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领导组组织评比。具体评比细则如下: (一)社会实践活动计划科学合理,积极筹措活动经费;(5分) (二)社会实践动员工作得力,学生参与率高;(15分) (三)积极组织社会实践小分队,建立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25分) (四)按要求及时进行社会实践总结评比和小分队结项工作;(15分) (五)积极做好新闻宣传,定期编写暑期社会实践简报,为活动创造良好舆论氛围;(20分) (六)学生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成果丰富,调查报告质量高。(20分) 第二十一条 院优秀社会调查报告基本条件: (一)主题突出,科学性和思想性强; (二)观点明确,条理清晰; (三)严格遵守调查基本原则,内容实事求是; (四)有较好的实际应用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五)篇幅不少于2000字。 第二十二条 参评院级社会实践活动优秀DV作品和优秀照片作品上报材料要求: (一)所有DV作品须转换成DVD或VCD光盘格式再行提交,参赛作品应包括: 1、Word文本格式的完整介绍; 2、DVD或VCD格式的影片镜头片段或团队介绍; 3、片长不超过10分钟; 4、形式不限,如实践团队活动记录片、电视散文等。要求突出实践活动主题,注重实践过程的记录,能宣扬社会实践精神; 5、剪辑连贯流畅,并配音乐为佳。 (二)所有摄影作品均以电子版格式jpg文件递交,不得贴于word文本内(dpi不低于500,文件不大于500K),每张照片以说明照片的50字以内简介为文件名。照片需突出实践主题,展示个人或团队风采。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是评选各类先进和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不合格,取消该生年度内奖学金和评优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作为“推优”候选人。对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的班集体不得参加院级先进集体的评比。 第五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暑期社会实践经费主要来自学院专项经费,同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筹集活动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立项的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暑期社会实践团队、个人和优秀指导教师。项目负责人要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安排使用社会实践经费。 第二十五条 资助经费使用办法: (一)参加集中组队的学生,补贴标准8元/人/天。学生往返车票,乘座火车按硬座票,汽车按长途公共汽车票(座票)计算交通费用,其他交通费(卧铺、飞机票等)不予报销; (二)参加同乡队和分散实践的学生,费用自理; (三)集中组队的指导教师按出差标准执行; (四)集中实践队的其他费用(宣传、购置必备物品等),每队不超过300元。所有费用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并交指导老师汇总,报销时所有发票须由指导老师和一名负责财务的学生签名; (五)联系社会实践单位,原则上不报销礼品费用。如确需礼品支出,应事前书面报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办公室批准。 第六章 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要大力加强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的宣传。院报、广播台等校内媒体,要开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专栏或专题节目。各学部和基层团学组织要专门成立通讯组,负责通讯报道和编写活动简报工作。同时利用墙报、板报等形式,对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七条 为了扩大和深化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效果,在组织搞好成绩考评的基础上,各级团学组织要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交流活动,如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展览、演讲会、报告会、座谈会等。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我院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健康、深入地向前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起试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阅读次数:2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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