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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城镇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及住院报销管理办法

-缩小  放大+  2013-05-11

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的总体要求,以及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大学生缴费标准及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精神,合理使用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加强管理,减少浪费,保障学生基本医疗需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成立我院大学生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修改学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启动、管理和督办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操作程序,确保我院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条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医院。办公室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日常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与地方医保部门的联系及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等工作,负责学院学生病历管理、使用及其它相关管理的文件制订和执行。

第三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章办事、热心服务,接受学院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四条 学生就医实行医保首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首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石家庄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定范围(详见石家庄市医保网)。

第五条 普通门诊就医由校医院统筹管理。普通门诊就医在校医院凭病历本看病。转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经校医院同意。到校外指定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报销。

第六条 报销比例及额度

(一)校内普通门诊就诊,每次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校外普通门诊就诊,每次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

(三)每学年每位参保学生校内外普通门诊费用累计限报500元(即500元封顶/每生每学年)。参保学生每学年个人限报金额以内的未报足部分不予结转,仅限当学年度有效。

第七条 住院就医由大学生在市内自主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时,应持本人医保病历本、IC 卡。发生的医药费用,个人支付住院起付金、自费项目(完全和部分的)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地方医保部门负责结算。

第八条 因病情危、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12小时内通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在入院2日内向学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登记备案,备案后符合校外门诊报销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有关医疗费用。

第九条 参保学生在实习、寒暑假、休学等在校外期间因病住院,应在当地医保首选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回校后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

第三章费用管理

第十条 我院学生的门诊统筹基金由学院财务室负责管理,学院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需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门诊费用管理制度

(一)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采取窗口适时结算方式,即每次就诊时学生仅需当时支付按规定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垫付。

(二)门诊统筹基金由我院财务室按实际发生费用凭票按季度拨付校医院。

(三)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将对校医院的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每季度对学生门诊就诊情况进行核实。

(四)校外门诊费用报销每季度一次,报销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学生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

第十二条 大学生缴纳基本医保费和享受医疗待遇时间为入学参保缴费的次月至毕业年份8月31日;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校医院负责按照地方政府医保部门的要求,建立和维护医保管理体系,根据学院医保实施办法负责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及院外转诊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和市等有关政策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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