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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部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缩小 放大+ 2016-01-20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健全党总支工作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议事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任何党总支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能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党总支委员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总支书记确定。 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总支委员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总支书记决定。 第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3次,必要时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党总支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第六条 党总支组织委员或党总支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议服务、会议记录等相关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七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第八条 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工作部署的具体实施方案,研究需要向学院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研究决定本学部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事项,研究制定本学部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研究决定本学部党的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事项。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本学部党风廉政建设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党总支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研究所属党支部请示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研究本学部党支部的设置、撤销与调整方案。 第十四条 研究本学部各级党组织干部人选、群团组织的主要干部人选。 第十五条 研究制订本学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审议党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审议预备党员转正,研究决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确定向学院党委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参评对象,研究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意见。 第十七条 研究本学部群团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 讨论其他需要党总支委员会集体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其他党总支委员可直接向党总支书记建议。 第二十条 提交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重要议题,会前应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经党总支委员充分沟通酝酿,有重大分歧的不列入议题。 第二十一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议程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并将议题及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四、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严格按照议题进行,坚持一事一议,凡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会议不予研究。原则上不临时动议或表决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时,由分管负责人先作汇报,党总支委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最后表态,在集中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问题,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表决。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表决时,同意意见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对有特殊要求事项的表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决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委员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重要问题的落实情况应向党总支汇报。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定内容作较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或传达到全体党员。 第二十八条 每次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记录要经党总支书记审核并签字。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六、会议纪律 第二十九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与会者,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或请其他委员转达,但不计入表决票数。 第三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在讨论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议题时,本人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参会人员,除按规定公开相关内容外,不得泄露会议内容,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七、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学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兴发个人中心登录通道委员会 2016年1月18日 阅读次数: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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